当前位置:主页 > 最新网页游戏私服 > 正文

鞍山市劳动保障监察规定

时间:2021-01-25 11:47 | 来源:gdsc.net.cn | 编辑:网页游戏私服排行榜

小编导读:鞍山市劳动保障监察规定 (2012年1月20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3月28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直接管辖以外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市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对在鞍中省直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同时,负责对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鞍山市劳动保障监察规定

(2012年1月20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3月28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  用人单位要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接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监察。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用人单位分别认定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建立用人单位诚信档案,全面规范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行为。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和《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之间因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第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四)投诉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且被调查人逃匿不能取得相关证据的;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在处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

Tag关键词: 劳动保障  鞍山市